一般交税人转挂号为小规模常见误区
误区一:一切的一般交税人均能够转挂号为小规模交税人
18号布告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则,挂号为一般交税人”。
依据上述规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文件不在适用范围之列,因而出售效劳、无形资产或许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一般交税人不符合18号布告规则之条件,不能转挂号小规模交税人。
误区二:自行挂号的一般交税人不能够转挂号为小规模交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三条规则:“小规模交税人以外的交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资历确定。详细确定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拟定。小规模交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供给精确税务材料的,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资历确定,不作为小规模交税人,按照本法令有关规则核算应交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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