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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报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
发表于 2019-02-23 浏览:
文章导读: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矩,现将小规模缴税人月出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矩,现将小规模缴税人月出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缴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估计月出售额未逾越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缴税期的,季度出售额未逾越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缴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估计月出售额逾越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出售不动产的出售额后未逾越10万元的,其出售货品、劳务、效力、无形资产取得的出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缴税政策的小规模缴税人,以差额后的出售额判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矩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缴税申报表(小规模缴税人适用)》中的“免税出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出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缴税的小规模缴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缴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用一次性收取租金方法租赁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均匀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逾越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缴税期)或许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缴税期)累计出售额未逾越500万元的一般缴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缴税人。  一般缴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缴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共同小规模缴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共同小规模缴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矩实行。  六、按照现行规矩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缴税人,凡在预缴地完结的月出售额未逾越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恳求交还。  七、小规模缴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售不动产,应按其缴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矩判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出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矩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缴税人月出售额未逾越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已交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许按规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恳求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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