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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七项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申报期限,
发表于 2019-02-23 浏览:
文章导读:一、署理出口货品证明期限。 托付出口的货品,受托方须自货品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请求开具《署理出口货品证明》并及时转交托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署...

一、署理出口货品证明期限。托付出口的货品,受托方须自货品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请求开具《署理出口货品证明》并及时转交托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署理出口货品证明》。

终究期限:2019年4月15日。

方针根据:税总布告2012年第24号

二、退(免)税申报期限。货品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据,申报处理增值税出口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出产企业(外贸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免退税)。

终究期限:2019年4月15日。

方针根据:税总布告2013年第12号

三、收汇期限。合同约好悉数收汇的终究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好终究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交税申报期内,供应收汇凭据(信息)。既不能供应收汇凭据(信息)的,也不报送《出口货品不能收汇申报表》,适用增值税免税方针。

终究期限:2019年4月15日。

方针根据:税总布告2013年第30号

四、无电子信息或比对不符申报期限。没有电子信息或比对不符,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据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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