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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报税】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
发表于 2019-02-23 浏览:
文章导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晰养老安排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晰养老安排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安排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矩》(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安排,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依法处理挂号,并向民政部分备案的为老年人供给会合居住和照料效能的各类养老安排。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安排接受其他医疗安排托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分及其他相关部分拟定的医疗效能教导价格(包括政府教导价和按照规矩由供需双方洽谈判定的价格等),供给《全国医疗效能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效能,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矩》(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矩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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