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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真
发表于 2019-02-23 浏览:
文章导读:《公司法》第26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注册本钱为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整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建立公司时,有的股东以为应当扩大公司的注册本钱,以展示更强的企业实力,但...

《公司法》第26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注册本钱为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整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建立公司时,有的股东以为应当扩大公司的注册本钱,以展示更强的企业实力,但这实际上隐藏着巨大的危险。

(1)“认缴制”并非“恣意制”,“认缴”不等于“不缴”,终究仍是要缴。尽管在公司注册时,股东无须当即交纳认缴的注册本钱,但股东仍是要对出资的交纳时刻、交纳金额、交纳方法作出许诺,并按该许诺实行自己的出资职责。不然,股东仍或许被追查民事职责,乃至行政职责,直至刑事职责。

(2)在“认缴制”下,股东许诺的出资交纳时刻、交纳金额、交纳方法等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而该许诺一经挂号,便将股东的出资职责由约好职责上升为法定职责,因而,认缴制并未否定公司注册本钱法定性准则,而是在法定的大框架下,赋予公司在本钱筹措与运用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权。

(3)依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也就是说,在“认缴制”下,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当职责的规则没有改动,股东承当职责的方法也未改动。

(4)在“认缴制”下,尽管公司无需“验资”,但并非就可以不出资,撤销验资仅仅将对股东出资的要求,由政府控制变为公司自治,由重事前审验变为事前、事中、过后全程监督,由政府部门的监管变为全社会共管。这些改变阐明:在认缴制下,对股东的出资要求与处理并不是变松了或许没有了,反而是更严厉,更合理了。

因而,公司的股东在认缴出资时,要充沛考虑到本身所具有的出资才能,理性地作出认缴许诺,不要过度的、不切实际的恣意扩大注册本钱,一起要做到践诺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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