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变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处理企业税务刊出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实施清税证明免办效力
对向商场监管部门请求简易刊出的交税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处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商场监管部门请求处理刊出挂号。
(一)未处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处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刊出即办效力
对向商场监管部门请求一般刊出的交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处理税务刊出时,进一步执行限时办结规则。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况、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交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效力,采纳“许诺制”容缺处理,即:交税人在处理税务刊出时,若材料不齐,可在其作出许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交税信誉等级为A级和B级的交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交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M级交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职业协会等安排确定的职业领军人才等兴办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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