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制概略
香港是全球最自在的经济体,以效力业为主,与内地和亚太区其他地方有着十分严密的联络并以自在交易、低税率和最少政府干涉见称。香港的首要税收法律是《税务法令》及其附例《税务规矩》。香港的税法条款,相对国内一般的税法较为简略。香港首要依托普通法和判例法的准则履行,以适用事例中法官的判定来清晰日后在税收办理履行时适用的准则和规模。
香港采纳的是评税准则,依据《税务法令》有关规则,评税主任有权依照税务委员会规则的报税表的格局,向任何有报税责任的人士宣布报税表,要求有关人士在报税表或通知书所注明的合理时间内填好,并向税务局交回报表。由税务局依据交税人提交的交税申报表评价其应交税额,宣布评税通知书(评税通知书的首要内容包含所鉴定的应课税额、应交税款和交税期限等),交税人再据以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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