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分供给或帮忙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分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逝世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分有关出世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分、交际部分、最高法院有关婚姻挂号信息;
(四)教育部分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含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许在相关部分存案的境外教育组织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分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务部分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务收据信息;
(七)住宅城乡建设部分有关房子租借信息、住宅公积金管理组织有关住宅公积金借款还款开销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分有关不动产挂号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分有关住宅商业借款还款开销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分有关个人担负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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