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作业傍边,经常会遇到企业现已刊出,税务机关还能不能对其立案检查,检查后能不能令其补税和罚款的问题。关于这类问题,有许多文章都进行了实务上的剖析,但是在法理上,终究能不能补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能或许不能,尚需求进一步剖析。
楔子从公法债款的视点来剖析。公法债款,是一个相关于私法债款的概念,一般来说指一方以国家公权利为依托,据此要求特定相对人另一方为或不为必定行为,且由国家权利保证施行的一种法令关系。比方税收债款,笔者以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公法债款,其以国家公权利为依托,要求交税人交交税款。其间交税人就是负有交交税款职责的债款人,税务机关是债款人。
一般来说,公法债款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依法令设定的,比方税收、行政收费等,这种债款的发作是具有经常性的,是法令直接设定的,只需满意条件,债款天然建立;第二类是依权利设定的,比方行政罚款,这种债款具有偶然性,而且要具有必定的方式,如作出清晰的处分决议,债款才干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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